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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95%土地出让金应返还农民

      昨日,南方都市报、凯迪网联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举办“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建议座谈会”。

  南都讯 国务院将在今年制定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立法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昨日,南方都市报、凯迪网联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举办“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建议座谈会”,来自法律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学者热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焦点话题,其中加强农民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分享到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成为专家们对这次立法的普遍期待。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目前,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环节,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成为这次立法的焦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这次立法一定要改变以往“必须以牺牲农民的代价换取城市发展”的错误观念。“农民失地已经吃亏,不能在费用补偿上吃第二次亏。”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征求意见,如果对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存在异议,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经过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2/3以上农户同意。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以前经常发生村民土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征走,如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成为专家们热议的话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在代理相关土地征收案件时就发现,有的征地不公开勘测界定图,甚至是拿一张图到处套用,农民并不确定自己的土地究竟是不是在征地范围内。

  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还面临着与上位法如何保持协调一致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制定出台时间较早,其中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如今的土地管理形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指出,如果《土地管理法》不改,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恐怕就很难制定,因为如果要真正能够保障被征地人的权益,那就会出现与《土地管理法》相矛盾的地方。(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焦点1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目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已成为征地拆迁中的基本法则,但何为“公共利益”却不明确。实践中,很多地方为了进行商业开发,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征地,“公共利益”的范围也被任意扩大解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昨日建议,应列出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等6种情形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该所还倡议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审查,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利益”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对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提出,公共利益通常都用列举的方式,可否通过排除方式,说明哪些属于非公共利益。中国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则认为,列举的方式操作存在困难,必须要从程序上进行控制。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表示,对公共利益的情形要进行限制,对传统来说属于公共事业的项目也要作出更细致的设计,尤其要排除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一种商业利益。有专家还举例指出,有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也借着体育设施名义自称是公益征地,明显不符合征地的公益性原则。

  焦点2

  农民如何分享土地收益?

  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低价征地转手高价卖地的模式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但这种发展模式也备受争议,今后城乡统筹发展该如何处理征地补偿问题成为这次立法的关键。(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王优银律师认为,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他建议征收集体土地后,政府应将土地出让金的95%作为征地补偿返还给村集体进行分配。政府征地及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应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教授认为这个建议初衷很好,但“很难行得通”。张晓山提到,政府土地出让金在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田建设方面都会有优先的支配。而农民应该更多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分享土地资本化的红利,并不是把全部的出让金都交给农民。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也曾出台文件,就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方面作出规定,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外,还包括支农费用、城市建设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等五方面支出。

  在昨日的研讨会上,王优银律师还建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30%归村集体所有,70%应归被征收人所有。但张晓山教授回应说,目前的情况下,很多集体经济变成了干部经济。村干部、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结成一个同盟,蒙蔽农民。

  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进行多元化的补偿成为专家们的共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就提到,除了货币补偿,对于能够运营的土地,农民可以以集体土地入股,获得持续性的收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提出,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公司化的运作获得收益,村民相当于股东,用股东权的道路来解决这个问题。

  焦点3

  谁来决定是否同意集体土地被征收?

  是否同意集体土地被征收,由谁来决定?王优银律师提出,应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2/3以上农户同意”。这一建议通过明确征收决定程序,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这一提法实际上与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民调整用地的规定类似,如果承认农户宅基地用地权,承认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户的财产,采取2/3多数同意的方式是一种剥夺。这一方式不是增加农户的话语权,实际上是对另一部分人话语权的剥夺。

  焦洪昌认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土地征收应由村民大会来决定,如果村民大会来不及召开,要委托给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但实践中,村委会和集体组织很容易把村民大会和村民“架空”。

  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持不同意见,如果非要让100%的人都同意,恐怕无法作出结论。多数作出决定后,对少数人的利益,应设定一种补救程序。“由村民民主决定,而不是(仅仅)征求村民意见。通过司法审查来保护少数人的权益”。

  焦点4

  如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实践中面对征地拆迁的不法行为,当事人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查处,往往得不到回应,也难以追究相关机构责任。

  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可通过举报、听证、公告等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任何组织、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有权向上一级监察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负有监督、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答复,对未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未经听证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听证后,应将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及时公布。此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座谈会上表示,除了保护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外,还要保障其“受益权”,核心是以物权保护为基础,限制公共利益的滥用。对于公开范围,光在被拆迁范围公开还不够,应该做到上网公开,对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程序不合法、不严谨,都可要求撤销。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提出,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还要进行具体细化,比如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该有涉及村民、村民代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地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政协、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要做到在事前就让社会冲突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