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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实行“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管理办法”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2012年4月23日市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现行《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吸收世博筹备和举办期间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工作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范围、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和作业要求、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管理以及清扫保洁服务资金保障等制度作了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扩大本市清扫保洁服务的适用范围;明确清扫保洁区域和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强化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的管理;明确清扫保洁作业的具体要求;加大清扫保洁服务资金的保障力度。

    同时,为了督促作业服务单位认真履约,《办法》专门设立了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评议制度。具体方式是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评议,评议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听取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区域内的公众意见,以此作为评议结果的重要依据。经评议,如果作业服务单位未能达到服务质量要求的,将被责令整改,直至解除作业服务协议。

 

来源:市绿化市容局